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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|
發言人:張經理 |
如何辦理限定繼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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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人:小陳 |
*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? 一、限定繼承 意義: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。 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,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,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。 二、法令依據: (一)、民法第 1138 條: 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而定之: 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(外孫)子女、曾孫(外曾孫)子女)。 二、父母(不含繼父母)。 三、兄弟姊妹(含同父異母、同母異父兄弟姊妹,但其子女無繼承權)。 四、祖父母(含外祖父母)。 (二). 、民法第1154 條: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。繼承人有數人,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,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。 為限定之繼承者,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、義務,不因繼承而消滅。 二、期間: 民法第 1156 條: 為限定之繼承者,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。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,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,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。必要時,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。 PS.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,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為「繼承開始時」。至於如何知悉繼承開始,則在所不問。 三、方式: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,為一種「要式行為」。 (一) 、開具「遺產清冊」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% |
發言人:陳宗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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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人:艾政儒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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