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辦理程序
拋棄繼承應先備齊之文件: 一、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(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,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)。 二、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、戶籍謄本(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,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)。 三、繼承系統表(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)。 四、拋棄繼承之書面(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、拋棄書之類,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,不得附條件,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)。 五、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(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)。 六、備具「民事狀紙」向法院聲請辦理。 範例 : 一. 個人拋棄存證信函通知親友: 敬啟者:緣被繼承人○○○不幸於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去世,本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,惟被繼承人生前因經商失敗,在外積欠龐大之債務,所留之遺產絕不足清償其所留債務,是本人等幾經思量後決議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,而本人等拋棄繼承之後, 台端等即成為應繼承之人,爰依法為前述拋棄繼承之通知,並請台端自行依法行使權利,以免受到損害,順頌時祺。 二、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: 聲明書: 緣被繼承人○○○於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去世,聲明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而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,惟因聲明人等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及義務,是特此聲明拋棄繼承權。 立聲明書人:○○○ (簽名、蓋印鑑章) ○○○ (簽名、蓋印鑑章) ○○○ (簽名、蓋印鑑章) 向法院送狀之後,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,則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,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,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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